东风来 发表于 2021-12-29 16:42:33

不跟风,不抢购,坚持居家防疫,自由的日子就在前头

      记得11月初,台湾台独闹心时,商务部发布通知,就今冬明春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保供稳价提出要求,前所未有提出鼓励家庭根据需要储存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满足日常生活和突发情况需要。
      这被人们过度解读,认为中美贸战背景下,要武力统一台湾。没有料想,意外引起市场粮食价格上涨。
   12月底,西安新冠疫情严峻,防控措施严格。又引起部分食品价格波动,有些商家蔬菜价格翻番涨,引起人心不稳。
商务部通知鼓励家庭储备物资,不具有强制力,是行政指导。没有这个通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早在2012年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16条第3款就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自备自救应急物品和生活必需品”,个人储备应急物品和生活必需品,不是个新话题。该规定,当然也不是强制性的。只不过一般人不了解这些规定,对商务部的建议反应过激,跟风抢购,便宜商家顺势涨价罢了。
      忘战必危。
      没有风险、忧患意识,必然在风险、灾难降临时惊慌失措,乱了阵脚,给敌人机会。
      过去,农村人哪一家不存储吃三年的粮食?城市化,城市人口增多。城市人有啥存储条件?能存储多少生活必需品?面粉、大米有保质期,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保存时间更短。咋存储?
      社会稳定,市场稳定,靠的是国家、政府。领导人一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上,坚守十八亿亩的耕地红线,藏粮于地。国家有储备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百姓对明天有信心,无需抢购。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政府有多种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等等
       27日,西安市提出即日起对重点区域,特别是风险较大的地方进行提级管控。就是中风险、低风险地区,按照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管理,低风险社区按照中风险社区社区防控要求:封闭式管理,复工复产人员和车辆正常出入,设立社区生活物资集中销售(配送)点,米面粮油、肉禽蛋奶和水果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集中销售(配送)服务,设立社区快递(外卖)集中配送区域,采取按居住地址分区放置等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代收服务,并组织专人分批配送;中风险社区按照高风险社区防控要求:社区封闭式管理,依法限制或禁止社区人员和车辆出入,居民生活物资集中采购和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组织社区服务机构或志愿者进行统一配送。
       我区28日要求居民近三天不外出采买,足不出户,生活必需品免费上门派送。实施的是高风险社区防控措施。生活品派送工作,正在落实。
      坚持,再坚持。
      想起一首老歌的一句歌词:
      我们能熬过这最苦的现阶段,
      反攻的胜利就在眼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012年《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和调剂供应制度,完善重要应急救援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备自救应急物品和生活必需品。

      2011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设区的市较大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四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县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针对下列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场供应: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二)发生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围气象灾害,要重点做好耐储存蔬菜、粮食、肉类、鸡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场供应;
   (三)发生群体性疾病、动物疫情等易扩散公共卫生事件,要重点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
   (四)发生核泄漏等事故灾难,要重点做好粮食、食用油、食盐、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辐射用品的市场供应。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 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 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三) 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
    (四) 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
    (五) 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六) 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七) 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需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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