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将剩勇追穷寇
文件夹图片与视频啄木鸟:上 诉 答 辩 书
审判长:
现就上诉人靳应禄上诉状所涉内容答辩如下:
一、基本事实与理由中的“过河拆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恶意举报”“写书进行诽谤等手法,故意诋毁、破坏上诉人及上诉人单位的声誉”“欲克扣上诉人的代理费”“欲私分裴智善款”的说法均无证据支撑,无法以理服人。上诉人此举纯粹是自我吹嘘,自我标榜,肆意扣帽子、打棍子,以达到先声夺人之目的。
二、裴智一案,被上诉人为捐款执行人。无论调解或上诉,均由执行人定夺,代理人无权干涉。所谓“顾全大局”“主动垫缴诉讼费,”“靳搅了‘私分梦’,闫恨之入骨,便对靳施以疯狂的诬陷和诽谤。”的言论,纯属造谣、污蔑。此两项与上诉人的名誉权毫无关系,不值一驳。
被上诉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事实真相(见附件一)是国家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公民对党、对国家、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表现。上诉人其单位已依据此举报内容先后给予其停业五个月的处罚及吊销其工作执照的决定(见附件二)。这一铁的事实无可辩驳地戳穿了上诉人所谓的“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散布流言、搞虚假‘举报’”的险恶用心。
三、拙作“郁闷”一诗写作于2017年5月16日(见附件七《霜叶集》第98页)。被上诉人闫凤仪与上诉人靳应禄为协商降低代理费、以使裴智女士多捐几个贫困学生而发生口角以致关系破裂是在上诉人第二次领取代理费的2017年11月15日。且不说此诗作是针对社会丑恶现象所抒发的感慨,单就时间而论,绝对是荒谬的:因为被上诉人没有特异功能,不可能在半年前就写了这首诗诋毁他。更何况,之前的合作一直很默契。
上诉人以此诗第一句“硕鼠偷分代理金,”为由,诬陷被上诉人要瓜分他的代理费,完全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血口喷人。上诉人的代理费38.057元被上诉人按规定如数交给了其主管单位省老法协,有省老法协开具的发票为证(见附件三),何为“偷分”?
假如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把自己比作“硕鼠”的话成立,那么,上诉人就是自己在分自己的代理费,这岂不是痴人说梦!
涉及代理费的人除了原告代理,还有被告代理,上诉人过敏自己强行“对号入座”是不是心慌底虚有这方面的嫌疑?
一会儿说被上诉人是硕鼠,要分他的代理金;一会儿说自己被被上诉人比喻为硕鼠,自己分自己的代理费,思维竟如此混乱不堪,不知这位号称“文学顾问”的上诉人是怎样解读文学作品的。
上诉人挖空心思,吹毛求疵,不择手段,血口喷人,诬告、诽谤、侮辱被上诉人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从2018年1月9日,被上诉人向省老法协咨询、请教上诉人手写的“风险代理协议”是否合乎行业规范,无意中暴露了上诉人企图不向老法协缴纳管理费的意图之后,上诉人即从2018年7月到12月以“光环掩盖下的闫凤仪”为题写了11封诽谤、侮辱、谩骂被上诉人的信发到被上诉人和8个文友qq信箱;2020年6月28日上诉人把其中的四封发到户县人民网余下镇惠安论坛;2020年7月17日把起诉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发到被上诉人的8个文友圈;2020年12月23在户县人民网余下镇惠安论坛续发了“闫凤仪的《霜叶集》本末倒置、是非颠倒”;2021年1月9日续发了“闫凤仪多处诬告影响和谐稳定”;2021年1月20日续发了“闫凤仪代裴智捐善款从中私吞谁监管?”(见附件五)其歇斯底里,不择手段诽谤、污蔑、谩骂、栽脏、诬陷已疯狂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为此,省老法协曾四次来户县调解,上诉人对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自始至终拒不认错。2020年7月2日在周流河主任、袁光移主任及四位同事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谅解协议书”(见附件四)试图再次调解纠纷,息事宁人,但这一美好愿望终因上诉人违犯谅解协议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到,不是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恰恰相反,是上诉人捏造事实、混淆是非、恶语伤人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不是被上诉人不息事宁人,而是上诉人言行不一,倒打一耙,寻衅挑事。上诉人之所以这样做,究其原因,就是先后两次被其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罚,故迁怒于被上诉人,而不择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其恶劣行径令人发指。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明知私下接案签协议、私下收取代理费属违法行为;明知在网上发帖诋毁、诽谤、侮辱他人属侵犯人权;但其为一己私利,知法犯法,欺上瞒下,一意孤行,死不悔改,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以上答辩,被上诉人如实陈述,请法院调查落实,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民法典179条之规定,对上诉人侵权行为予以裁决,判令上诉人靳应禄在户县人民网秦岭信息港余下镇惠安论坛、8个文友qq信箱及所有网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删除有关帖文,消除影响,向上诉人及文友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名誉、精神损失费三万元整,一审反诉费和中院的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以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净化社会空气。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闫凤仪
2021年8月18日
啄木鸟:
附件:
一、 投诉举报
二、 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关于《靳应禄代理裴智捐赠遗金案》被投诉的处
理情况”及吊销上诉人执照证明(复印件)
三、省老法协与被上诉人补签的《风险代理合同书》原件及代理费收款收据
四、《谅解协议书》(复印件)
五、2020年7月17日上诉人的“起诉状”并发到8个文友qq信箱、上诉人四次发在户县人民网惠安论坛上的七篇文章(彩印件)
六、被上诉人拙著《霜叶集》一册供主审法官参阅
穷寇勿追,凯旋而归。
回马看枪,小心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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