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用 发表于 2021-12-26 10:33:21

梅花欢喜漫天雪

答 辩 词

余下法庭审判长:
现就原告靳应禄起诉状所涉内容答辩如下:
一、我受已故文友裴智女士遗嘱代其义捐(以下简称裴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被告裴东昕作为裴智外甥女侵吞了这笔款,致使原告打了四年多官司、花了近四万元才追回这笔款,她有何面目、有何资格参加捐款大会监督捐赠?捐赠执行人是原告闫凤仪,捐赠大会请谁参加,闫凤仪说了算,是哪一位法官越俎代庖请原告代理人伙同被告进行监督的?请本案原告举证。
2018年10月5日下午2点48分,裴案原告代理人靳应禄给被告裴东昕打电话,裴东昕把电话内容如实发短信告诉了原告闫凤仪(见附件11裴东昕短信内容),靳应禄除了借裴东昕之口谩骂、侮辱闫凤仪以外,还叫裴东昕到余下“看一个材料”。明知裴智义款已于2018年9月26日捐给共青团陕西省委,还打电话约被告裴东昕监督什么?这明显是本案原告靳应禄不承认打电话的内容而找的托词,其真实目的是煽风点火、挑拨离间。
本案被告到有关部门反映事实真相,是国家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也是公民对国家、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表现,何错之有?哪些地方“损害了原告和老法协的名誉”?
二、2018年6月下旬裴案执行款全部到账后,原告几次打电话给代理人靳应禄前来结账,靳拒接;换别的电话号码打,也不接;最后发短信告知,才回短信提供了一个账号,让原告把剩余代理费汇到该账号;这种做法明显是违犯财务规定的,无法实施;致使捐款一事迟迟不能进行。裴案原告闫凤仪为了尽快捐款,完成裴智生前嘱托,2018年8月不得不请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主任周流河出面帮助解决。裴智被吞款190.785元,执行到账款190.285元,减去百分之二十原告所定的风险代理费38.057元,剩余152.228元如数捐给共青团陕西省委希望办,所谓“仅给原告兑付了三分之一的代理费,其余扣押着”,纯属无稽之谈,有2018年9月7日省老法协开具的收款收据为证(见《霜叶集》彩照12——14页)。
三、原告的工作室就在余下,是被告散步的路线之一,原告被停业五个月期间(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原告依然时有开门营业违犯老法协处理决定的行为(可查门外的摄像头),被告据实向老法协反映,合情、合理、合法,无可厚非,对原告的名誉有何损伤?原告说他“半年多时间根本就不在鄠邑区”,有何证明?
四、裴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执行人闫凤仪尽快联系受捐单位,执行人与代理一块去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签订了“意向书”,根本不是什么“捐赠协议”。但时隔不久,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财务人员携公款到澳门赌博输掉数十万元人民币一事被《华商报》记者披露,执行人闫凤仪即对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失去信任,遂把裴智义款通过共青团陕西省委希望办捐到更加贫困的安康山区,有何不妥?对打了四年官司、来之不易的义款高度负责,这能算“背信弃义”吗?通过团省委公开捐款,能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请举证。再者,执行人没有把义款捐到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应由该单位出面问责,与原告何干?原告气急败坏到底是为了什么?
五、“与代理人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事实是代理关系随着结案而结束”意思一样,不值一驳。
六、拙著《枫叶集》307页(四)圆满收官第一段“裴智善款全部到账后,在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领导大力协助、监督下,重新与代理人签订了正规、合法的《风险代理合同》;开具了正规的收款收据并按照协会收费规定收取了代理人应向协会缴纳的管理费;与代理人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等事务,裴智的义捐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之后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对本案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擅自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擅自收取代理服务费、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分。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在裴智义捐一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我谨表示诚挚的谢意。”的文字是原告闫凤仪特意请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主任周流河校对、审定的,“闫与原告没有重新签合同”纯属无稽之谈,有老法协纠正、补签的正规《风险代理合同》及收款收据为证(见附件1、2、3)。
七、拙作“郁闷”一诗写作于2017年5月16日,2017年8月4日正式发表在由户县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组稿的个人专栏里;被告闫凤仪与原告靳应禄协商降低代理费、以使裴智女士多捐几个贫困学生而发生争执、冲突是在原告第二次领取代理费的2017年11月15日;且不说此诗作是针对社会丑恶现象所抒发的感慨,单就时间而论,绝对是荒谬的:难道被告会神机妙算、有先见之明,半年前就预知会和原告发生争执、冲突而写了这首诗?原告以此诗第一句“硕鼠偷分代理金,”为由,诬陷被告要瓜分他的代理费,完全是指鹿为马、无中生有、别有用心。再者,被告既然是“悄悄”地“瓜分”原告的代理金,就应该竭力“捂住”“掩盖”这丑事,为何要公开发表在网上让全世界都知道?这岂不是自我暴露、自己给自己脸上抹黑吗?号称“民俗专家”“学者”的原告居然如此断章取义、嫁祸于人、歪曲解读文学作品,岂不滑天下之大稽、令人笑掉大牙么!
原告在被告裴智捐款案诉讼期间,因对我到老法协咨询、请教原告手写的“风险代理协议”及打白条领取代理费是否合乎规范,能否经得起社会监督,因而暴露了其不向老法协缴纳管理费的企图,因此对我心怀不满,便从2018年6月至12月以“光环掩盖下的闫凤仪”为题,写了11封诋毁、谩骂被告的信,先后发给被告及其他8个文友qq信箱;2020年6月28日又在户县人民网秦岭信息港惠安论坛发了其中的四封;12月23日又在该网发了“闫凤仪的《霜叶集》本末倒置颠倒黑白”一文;2021年1月8日在该网又发了“闫凤仪多处诬告影响和谐稳定”的短文;2021年1月20日又在该网发了“闫凤仪代裴智捐善款从中私吞谁来监管”一文(见附件7)。其挖空心思、吹毛求疵、不择手段编造谎言诬告、诽谤被告的险恶用心跃然纸上。
为了调解原告与被告因手续不合规范发生的矛盾纠纷,省老法协周流河主任曾先后三次来户县,但没有一次成功。原告一直固执己见,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更谈不上赔礼道歉,气得周主任把靳手里的所谓材料一把夺走、撕碎,两位主任站起来给靳鞠躬敬礼,并将其赶出午宴。2020年7月2日,省老法协周主任再次来户县协调,原告依然不承认错误。周主任写了“谅解协议书”,内容大致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到此划上句号,双方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今后再不发送发泄、攻击人格的话语,若靳应禄有此行为,陕老法协将吊销执业工作证。”(见附件4),原告、被告均签字认可。然而,协议书墨迹未干,7月17日原告就把“起诉状”发到被告的8个文友qq信箱(见附件6),省老法协依“谅解协议书”之规定吊销了原告执业证。(见附件5)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到,不是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恰恰相反,是原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恶语伤人损害了被告的名誉;不是被告不息事宁人,而是原告倒打一耙、寻衅闹事。原告之所以这样做,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原告被陕老法协处罚并责其停业五个月、最后吊销其执业证所致。原告犯行业错误不思悔改,反而迁怒、嫁祸于被告,其行为确实卑劣。
以上答辩,被告如实陈述,请法院调查落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对原告侵害行为予以制裁,判令原告在户县人民网秦岭信息港惠安论坛及8个文友qq信箱向被告及文友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告名誉、精神损失费三万元整,以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被告:闫凤仪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关于《靳应禄代理裴智捐赠遗金案》被投诉的处理情况”(复印件)
2、原告手书的“风险代理协议”及两张收款白条(复印件)
3、省老法协与被告补签的《风险代理合同书》及代理费收款收据(复印件)
4、《谅解协议书》(复印件)
5、吊销原告执照证明(复印件)
6、2020年7月17日原告的第一次“起诉状”并发到8个文友qq信箱(复印件)
7、原告四次发在户县人民网惠安论坛上的七篇文章(复印件)
8、 执行人捐款资料请参阅《霜叶集》12——14页彩照
9、裴智励志助学金通过中行的汇款单、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收款收据(复印件)
10、2018年11月1日《西安晚报》对裴智捐赠事件的报道(复印件)
11、2018年10月5日原告靳应禄给裴东昕打电话内容
12、被告拙著《霜叶集》一册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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