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用 发表于 2021-12-25 18:49:24

秦山无语自嵯峨之答靳应禄

闲话不说,咱们先上图,有图有真相

图中右为省老法协法律工作部周流河主任,左为省老法协扈邑区工作站袁光移主任,这两个人靳应禄都很熟悉。他们二位手里拿的就是2021年1月8日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吊销靳应禄执业证。靳应禄你不否认这是你自己的工作证吧?你从2021年1月份至今一直在无照从业,欺瞒组织和法律求助者,可谓不忠!
我们继续上图:

这是2018年9月7日陕西省老法协给裴智案代理费的付讫证明,加上之后捐给希望工程的152228元(陕西省共青团委有据可查),古稀之年的闫女士终于完成了好友生前的遗愿,这一件件一桩桩铁证如山,清澈见底,日月可鉴,容不得小人信口雌黄,含血喷人!!!案子伊始,也咨询过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对这样的义举,大部分的律所都表示按5%至10%收取代理费,你一位一辈子都没有律师资格证的法律工作者居然收20%,一位毕生积蓄不到20万的老人想捐给孩子们,你就要拿走近四万块,你的心不痛吗?
上图:


这是在闫女士在索要正规的法律服务合同后,靳应禄可能因为盖章需要缴纳一部分管理费,因此双方反目,互相进行言语攻击,2020年7月省老法协出面调解,双方自愿签字,达成此份谅解协议书。可没过多久,出尔反尔的靳应禄就言而无信,食言而肥了,利用这么多年诉讼练成的铁嘴钢牙对案件中的内容断章取义,对真实的数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歪曲事实,又在网上大肆攻击,也因此造成本文开头那一幕,靳应禄在老年法协的工作证被吊销。

各位看官,这是被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驳回的判决书,只要你有诉求,我们奉陪,我们不挑事,但也不怕事,因为我们坚信,什么时候善良和正义都不应该缺席


无所用 发表于 2021-12-25 19:05:09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善恶有报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25 21:59:48

哈哈!发执业证照片就能证明吊销执照吗?此其一。   其二,谅解协议是2020年7月写的,我发网上(内容是我与闫凤仪往来的邮件)在6月份,而且是应闫凤仪的请求 发的。违犯什么了?闫凤仪有截图的,一目了然,怎么不发上来?       其三, 风险代理有规定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收费一点也不高。你讲话离谱,不好说你什么。       其四,判决为什么不发认定名誉侵权的内容——惯用的欺诈手法。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26 15:30:29

续昨天:
   五、盗取了我的工作证照片——证明我是法律工作者。但我从来没有说过我是律师。你用“一辈子都没有律师资格证”来酸我只能是自己打脸。你把照片裁剪了发上来(就和你把判决不敢全部发上来一样)只能说明你心怀鬼胎。敢把全照片发上来吗?
    六、你不要用你阴暗的心思诓别的律师搞道德绑架——闫凤仪委托我当代理打官司谈不上义款。如果有人检举闫凤仪把侵吞裴智的捐款吐出来才是义款呢!附我的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申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应禄,男,   电话1399118057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凤仪,女 ,                          请求事项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有意“漏写”事实真相孤寡老人裴智(女)遗嘱将自己生前银行卡上未用完的存款全部捐给贫困学生,托本案被申请人闫凤仪实施。由于闫凤仪的失误,此款被裴xx冒领。闫焦急万分,委托本案申请人靳应禄当代理起诉追讨。一审审理过程中,闫接受办案法官的“建议”,同意与该案被告裴xx将裴智的存款私下分掉一部分,捐一部分。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裴智的遗嘱,而且极不道德。靳应禄出自义愤,极力进行阻拦,致闫私分的企图终没能得逞(西安思源学院老师贺芳玉见证)。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呢?离奇而阴险。离奇:该案一审判闫只联系受赠单位,仅此而已,判捐赠由被告裴xx实施,剥夺了闫的实施资格,亦与裴智遗嘱相违,瑕疵明显,但闫却坚持不上诉;阴险:若不上诉,一审判决自然生效,就可以私分了。靳应禄再三阐明上诉的必要性以及不能私分的大道理,闫理亏词穷,却以老伴做手术(事实证明是道谎)拿不出上诉费做挡箭牌。靳应禄尽管很不高兴,但为了顾全大局,便垫缴了上诉费。闫绝对没有想到靳应禄会主动垫缴上诉费,只得勉强同意上诉。二审终于完胜。由于靳应禄搅了闫的“私分”梦,闫恨之入骨,便对靳应禄施以疯狂的诬陷和诽谤——这是根源,也是靳应禄上诉状上的内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不应该有意漏写。    裴智存款190784.93元,闫凤仪实际捐152228元,所差的几万元以及闫将该款迟迟不捐出用来给自己买理财产品生的息(闫自己讲的)皆被其侵吞了。更有甚者,闫为了逃避监督,甩开原定举行捐赠仪式请代理人及其单位陕西省老法协、裴智生前工作和退休单位及在此案中出庭作证的文友等,不惜背信弃义(已与鄠邑区教育局签订了捐赠协议。是一审判决的先决条件)将款捐往别处。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因果关系不成立   原审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认定闫凤仪对申请人靳应禄构成名誉侵权,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闫凤仪的委托代理亦当庭认可了一审判决书上的事实。可是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却说“靳应禄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因该书中的内容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降低(见二审判决第7页倒数第5行)”——认可了无法否认的原因(事实),却否定了结果?!违背了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此其一。其二,被申请人闫凤仪辱骂申请人靳应禄为“硕鼠”、“驴”,又用了“偷分代理金”等诬陷词儿,其不但在朋友圈里散布,而且写在书中(一审当庭承认已送出900多册),对申请人靳应禄而言,难道没有造成严重的名誉伤害吗!   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原审引用《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第三条内容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此两条规定内容很清楚,讲的是人身权利不得侵犯、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被申请人闫凤仪已经违犯了, 一审判决却将申请人靳应禄请求追责的请求驳回,与法相悖。同理,二审将申请人靳应禄请求追责的请求驳回,亦与法相悖。    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不应该回避诉讼费申请人靳应禄在上诉中称原审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98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闫凤仪的行为构成侵权【见原审判决第6页倒数第8行】,却判申请人承担起诉费,不合情理,请求改判——此请求有没有道理?二审判决不应该回避。    综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 (六)、(九)、(十一)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788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11月23日



无所用 发表于 2021-12-26 16:16:18

你就是一个已经寡廉鲜耻到了极点的讼棍,脸皮厚的无以复加!你说的那么振振有词,为什么一审再审的法官不判你赢呢?除了胡编乱造,你有没有能拿得出手的证据?老法协的两位领导拿着你证件的照片难道是要给你颁发奖章吗?两个人证你都这样信口雌黄,背着牛头你都不认赃!真以为你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26 18:57:00

歇斯底里耳!
因为不知道你与闫凤仪什么关系,不便说你什么。

李国建 发表于 2021-12-27 12:23:35

各位老师‘
案件已结果,胜败自分明!一些文章在西户秦岭网读过。这些已成往事!望不要持续下去,扩大事态!个人素质,人品及道德,不是法庭及网络议论之常事,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然构成相互攻击及诽谤等多伤身心…。年已老,健康最好
疫情期间    多保重    多沉思多包容向前看!

李国建 发表于 2021-12-27 13:04:55

好多事 放一放 会心平气和!

靳应禄 发表于 2021-12-27 14:25:53

叨扰了。谢谢国建。{:7_890:}

文若兰 发表于 2021-12-28 07:25:26

鹬蚌死相争,太阳晒得凶。
澄清非与是,未见老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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