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 发表于 2019-11-18 23:38:21

公安鄠邑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依法行政拘留四名无证驾驶人员

      为进一步落实省总队、市支队三秦冬季“严整治、降事故、保平安”交通攻坚行动的要求,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按照分局党委和大队的要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组织民警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11月18日,民警将在巡查中查获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某、杨某某、孔某某、燕某某行政拘留。

      民警在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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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等四人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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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蜀黍提醒广大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城区交警

童心未泯 发表于 2019-11-19 09: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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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无言 发表于 2019-11-19 1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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