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田法典答复:二期购房户
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0-8-29 22:49 编辑我们是二期购房户,去年10月份,我们交了定金20000元,售楼人员承诺房价2200元/每平方米,将会比一期每平米最多高100——200元,3-4月出房价。
然而,在交定金后我们购房户在预期时间内曾多次询问房价和签订合同等事宜,该售楼部一直以多种理由拖延时间长达半年,直到2010年8月6日才告知我们阳光华庭二期商品房的惊人价格,比一期高500元/每平米,
该公司的目的很明确,用定金拖住购房户,商品房整体涨价后再出价,这种做法哪有人性,天理何在,希望热心人能帮帮我们这些无助的余下阳光华庭二期购房户,该向哪些部门投诉,打官司。
田田法典答复内容:
大家不要着急,如果以上反映的情况属实,给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见。
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可以救济大家。
首先,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一项合同如果具备了当事人、标的及数量3项内容,就应当认为具体而确定。
各位业主在去年十月份,交了定金2万元,售楼人员承诺房价2200元。各位业主是基于2200售楼人员承诺的房价认为合适,才愿意交定金购买地产商的楼盘,而地产商让大家交了定金,已经和每位业主成立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基于事先约定好的标的(价格)双方都应履约,促使交易后续行为的积极顺利完成。《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现在地产商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房价,其行为已经明显构成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大家确实想要房子又不想多出钱的话,建议起诉,不动产是属于专属管辖,只能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余下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肯定有一些人让这事闹得想退房,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退还本金两万及利息(银行贷款利息),如果开发商不愿意,不用和他纠缠,直接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具体起诉办法: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属于共同诉讼,不妨大家统一集中起诉。 本案主要是如何证明“售楼人员承诺房价2200元/每平方米,将会比一期每平米最多高100——200元,3-4月出房价。” 相互证明是不行的。
问题的关健是各位购房人在销楼方没有任何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就冒然交了定金,给销楼方有可钻的空子。
再者纠正一下,余下只是法庭,不是法院 :) :funk::funk::funk::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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